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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人员聘任教师职务实施细则
2007-06-08          点击:
西安交通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人员聘任教师职务实施细则
   交党学发[2000] 35号      
  根据中共中央批转的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决定》(中发[1986]14号文件)、《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关于在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人员中聘任教师职务的实施意见
》(试行),为了做好我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人员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人员教师职务聘任制,是为了促进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建设和发展,建立一支高水平的稳定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不断提高我校思想政治教育水平,为国家培养大批社会主义优质人才。
  第二条 应聘的范围是指我校现职的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兼任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课程教学和研究工作的人员,包括:
  1.各院从事学生工作专职辅导员,专职共青团干部。
  2.各院分党委负责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主要领导。
  3.校学生工作部,校团委,校思想政治教育教研室专职人员和专门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在聘任工作中,既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又要考虑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特点,着重从政策水平、实际工作能力、工作成绩和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学、科研水平等方面考核。
  第四条 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助教的职责
  1.组织和指导学生入学教育,学生思想鉴定、评优工作,协助行政做好奖学金评定,毕业教育及分配等方面的工作。
  2.结合学生思想实际,承担各种形式的思想教育,个别学生的思想咨询和指导,学生行为的指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3.参加指导学生党团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及班级的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4.承担思想品德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组织课堂讨论等工作,经批准,担任某些课程或讲座的讲授工作。
  5.参加对学生思想教育的调查研究及其他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讲师的职责
  1.独立地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熟悉思想教育过程,掌握学生思想教育的特点,具有行之有效的思想教育方法,善于总结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经验。
  2.系统地讲授至少一门思想品德课程或党课,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进行社会调查社会实践等活动。
  3.指导学生党、团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及学生班级开展各种积极向上的活动,提高学生素质。
  4.及时发现和总结学生的思想特点,提出并实施相应的教育、管理措施,结合学生思想实际,及时举办有教育效果的党团课、专题讲座或报告。
  5.独立地进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调查研究,承担研究课题,编写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讲义、教材和教学大纲。
  6.根据工作需要,担任学生工作领导职务和指导助教的工作。
第七条 副教授的职责
  1.熟练地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掌握学生思想教育的规律和行之有效的思想教育方法,善于做个别学生的思想工作。
  2.系统地讲授一、二门思想品德课或党课,指导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硕士研究生。
  3.结合学生思想实际,开设有较高理论水平、较强分析能力和教育效果的专题讲座、报告,回答学生思想教育工作中的问题。
  4.掌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发展动态,参加学科的建设工作和学术活动,撰写并发表学术研究报告或论文,根据需要担任研究课题负责人。
  5.主持或参加编写、审议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教材、专著。
  6.指导助教、讲师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担任校院的学生工作领导职务。
  第八条 教授的职责
  除担任副教授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外,应承担比副教授职责要求更高的工作,领导本学科的教学、科研工作,根据需要担任校学生工作领导职务。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九条 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大力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热爱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热爱学生,帮助学生解决实际问题。
  3.团结同志,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优良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
  4.严谨求实,刻苦创新,勇于开拓,积极进取。
  5.积极承担工作任务,有较强的责任心,能熟练地履行现任职务职责。
  6.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条 助教任职条件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获得学士学位,或在工作实践中学习提高,经考试或考查,确认达到学士学位水平,经过一年以上见习试用,熟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内容和要求,能独立完成所担任思想教育的主要工作,表明能担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2.获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第十一条 讲师任职条件;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者:
  1.具有相当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毕业生所应具备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知识和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的知识。
  2.在担任助教职务期间,每年完成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工作量的3/4,其中教学和科研工作量不得少于总工作量的1/4,表明具有一定的讲授能力和研究能力。
  3.在从事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每年至少写出一篇具有一定水平的有关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调查报告、经验总结或论文。
  4.能组织指导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各环节的工作,具有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在思想教育工作中有一定成绩。
  5.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顺利阅读一般外文资料,通过外国语相关考试。已获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可免考。
  6.取得学士学位且已担任四年助教工作,或获得硕士学位、思想政治教育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证书且已担任两年或两年以上助教职务工作,或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表明能胜行和履行讲师职责。
  第十二条 副教授任职条件;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者:
  1.具备系统的和坚实的马列主义理论基础,深刻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丰富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知识和实践经验。
2.能系统地讲授一、二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课程,担任讲师期间,年平均实际授课量不得低于30学时(以计划学时为准)。
  3.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担任讲师期间公开或内部发表或出版过具有较高水平的有关思想政治教育的论文,专著或教材。能组织或指导校或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4.对在大学生中有影响的错误思潮能够敏税的辩别,并具有较强的分析、引导能力。
  5.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通过外国语相关考试。
  6.承担五年或五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经考察表明能胜任或履行副教授职责。
  第十三条 教授任职条件: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者:
  1.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深刻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渊博的从事思想政治教育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知识,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2.系统地讲授两门以上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课程,教学成绩卓著。
  3.对思想政治教育的某一领域有比较深入系统的研究,在担任副教授期间公开或内部发表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论文、专著。
  4.了解国内外有影响的社会思潮的主要观点和发展趋势。
  5.能组织和指导全校性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成绩显著。
  6.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通过外国语相关考试。
  7.承担五年或五年以上副教授职务工作,经考察,表明能胜任教授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对长期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在教学、科研和实际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的人员,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其任职条件可不受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等规定的限制。
第四章 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五条 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条试行条例》规定的原则,在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评议组。学科评议组由校党、政负责人,从事思想政治教育与马列主义理论教育的教授、副教授
若干人组成。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负责审定我校思想政治教育讲师、助教资格;评议提出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的意见。
  第十六条 学科评议组对拟聘人员的业务评审意见。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经无记名投票赞成票超过全体成员三分之二方为有效。并按规定程序将评审情况提交校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十七条 评审工作程序
  一、讲师、助教任职资格评审
  1.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校思想政治教育教研室(以下简称教研室)在广泛听取学工部、所在单位意见基础上向评议组提名。
  2.本人提交担任现职以来的思想政治业务方面的书面工作报告和外语考试成绩单交教研室。
3.教研室在全面考察基础上,会同学工部及所在单位写出综合意见,本人填写职务申请表交评议组评审。
  4.评议组评审后,写出评议意见,报校职务委员会通过,即承认其任职资格。
  二、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
  1.由本人提出书面任职申请书、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在申请书中填写政治思想品德和业务能力的鉴定及对是否同意申请的意见。申请人同时还应提交担任现职以来的思想政治和业务方面的工作报告、教学与科研工作量考核、有代表性的教科书、论著,或其它成果的摘要材料外语考试成绩单交教研室。
  2.教研室组织校内外与申请职务相称的教授、副教授或同行专家三名,对其教科书、论著等代表作或科研成果进行学科鉴定,提出鉴定意见。
  3.申请人应面向全校可本系统开设学术报告会或工作改进思路报告会一场,教研室应组织专家对其报告会的学术水平给出评语,供评功审时参考。
  4.教研室在广泛听取意见和考察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学科评议组提名,并将其申请及反映业务水平与能力的材料提交评议组评审。
  5.评议组评审后报职务评审委员会通过,并写出评审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即承认其任职资格。
  以上人员的政治审查由人事处会同组织部进行。
第五章 聘任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和教师的合理结构,确定各级教师职务的定额,按岗聘任相应的教师职务。
  第十九条 对被聘任的教师,在思想政治、业务水平和能力,工作态度和成绩方面应每年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记录在案,作为提职、调薪、奖惩和能否续聘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评定和聘任高一级教师职务:
  1.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政策,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者。
  2.犯有政治、经济、道德品质等方面的错误而无悔改表现者。

  3.工作态度不好,责任心不强,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或重大责任事故者。
  4.不履行教师职责,不服从工作分配者。

  5.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骗取任职资格者。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在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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