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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学校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西交校〔2020〕5号

发布日期:2022-11-16  浏览量:


西安交通大学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经2020年3月5日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法律事务管理,完善法律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治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西安交通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涉及学校的权利、义务,与法律相关的事务。

第三条学校建立健全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和权责体系。法律事务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维护学校、师生合法权益;

(二)事前预防为主、事后救济为辅;

(三)统一归口管理、分级分工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校内各单位的法律事务管理。

学校举办或与学校具有附属关系的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自主管理法律事务,并接受学校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下设法律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务办”),法务办是学校法律事务统一归口管理机构;各院(部)、处及有关单位按照学校规定或授权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法律事务。

第六条法务办的职责为:

(一)为学校重大决策及有关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对学校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协调处理诉讼、仲裁案件及非诉讼纠纷;负责案件备案;

(四)校名校徽、学校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管理;

(五)授权委托法律事务管理;

(六)审核学校重大合同及重要法律文书;对合同各归口管理部门进行指导、监督;负责校级合同备案工作;

(七)制定修改学校法律事务管理的基本制度;

(八)为校内单位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九)协调、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十)办理学校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学校职能部门是法律事务的分类归口管理部门,依其职责处理主管范围内发生的诉讼、仲裁案件及非诉讼纠纷。

第八条各院(部)、处及有关单位是法律事务的具体承办单位,其职责为:

(一)完善本单位法律风险防控制度体系;

(二)根据学校授权,签订、管理、履行相关合同;

(三)具体办理涉及本单位的诉讼、仲裁案件及非诉讼纠纷;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的其他法律事务。

各院(部)、处及有关单位应当明确法律事务负责人和承办人;负责人应当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承办人应当为本单位在岗正式职工。

第九条学校成立法律事务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和律师等组成,委员每届任期3年。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1名。

法务办是委员会的秘书单位,法务办负责人担任秘书长。

委员会工作职责为:

(一)为学校依法治校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学校重大决策、重要规范性文件、对外签署的重要协议等的合法性审查,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学校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的会商;参与学校重大、疑难案件代理律师的遴选;

(四)参与学校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为师生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五)办理学校交办或者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法律事务工作主要内容

第一节 重大决策法律事务

第十条学校重大决策,应由法务办或其聘请的法律顾问提出法律意见。

第十一条法务办负责人或法律顾问通过列席会议、会签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形式对学校重大决策进行法律审核。

第十二条重大决策、重大专项工作成立工作组的,法务办或法律顾问按照学校安排参加工作组,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第二节 学校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

第十三条学校规范性文件提交学校决策会议审议前须经法律审核。

第十四条学校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主要包括: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西安交通大学章程》等上位规范冲突;

(二)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西安交通大学规章制度制定管理办法》等;

(三)规范性文件中相关法律术语、法律表述是否规范;

(四)需要审核的其他方面。

第十五条学校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程序按照《西安交通大学规章制度制定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三节讼、仲裁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十六条法务办负责协调处理校级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法务办按照学校安排,参与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

各院(部)、处及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办案件。无法确定案件承办单位的,由法务办负责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法务办统一接收法律文书,报分管校领导阅示并转承办单位立即办理,对案件进行登记备案。

各院(部)、处及有关单位遇到法院或仲裁机构等现场送达法律文书的,应当建议法院或仲裁机构等直接将文书送法务办,或者签收后立即转送法务办;收到邮寄的法律文书,应当立即登记并转送法务办。

第十八条案件承办单位应积极履行职责,广泛收集并保存证据,确定诉讼策略和方案;配合调查取证、派人出庭应诉、旁听、配合案件执行等。

第十九条案件承办单位及承办人办理案件,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遇有重大问题或困难,应当及时提请法务办协助解决。

重大案件,法务办可根据需要组织法律专家论证,确定诉讼策略和方案。

第二十条案件承办单位应完整归集和保存案件材料,结案后将案件相关材料及时交由档案馆归档。

第二十一条案件终结,案件承办单位应对案发原因、办理结果和改进建议做出分析报告,并将报告及时报法务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依法应予“协助执行”的案件,各院(部)、处及有关单位应予协助执行,不得推诿;因故无法协助执行或暂时不能协助执行的案件,应当出具情况说明。

第二十三条 除校长直接参与的诉讼、仲裁事务外,案件承办单位及代理人以学校名义办理诉讼、仲裁事务须依法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

第二十四条案件涉及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原则上由承办单位自行承担。承办单位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责任人和承担方式。

第四节 校名校徽、注册商标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院(部)、处及有关单位提出校名校徽等无形资产的使用申请,各职能部门负责校名校徽等无形资产的审查和监管,法务办代表学校负责校名校徽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和审批。

法务办负责协调处理校名校徽等无形资产侵权争议和纠纷。

第二十六条法务办负责学校注册商标的管理,处理商标侵权争议和纠纷。

第五节 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代理人聘请

第二十七条学校可聘请法律专业人士担任学校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顾问,协助学校办理法律事务。

各院(部)、处及有关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聘请法律顾问,聘任协议、管理办法应提交法务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聘请法律专业人员代理学校特殊或重大法律事务。学校聘请的法律事务代理人须为执业律师或校内外法律专家。

第二十九条法务办具体负责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代理人的聘请、联络、协调,并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第三十条法务办聘请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代理人,应严格执行学校服务采购相关规定,一律签订书面合同。

第六节 授权委托法律事务

第三十一条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办理诉讼案件等法律事务,须取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第三十二条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校或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办理其他相关法律事务。

学校通过规范性文件将具体法律事务授权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各院(部)、处及有关单位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当向分管业务的职能部门提出申请,职能部门提交法务办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由校长签发。

第三十四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

(二)委托事由及权限;

(三)委托起止时间;

(四)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依法依规办理受托事宜,维护学校权益。

第七节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条合同管理事务按照《西安交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奖励与问责

第三十七条各院(部)、处及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学校依法治校、防范法律风险、避免和挽回重大损失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学校可对其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各院(部)、处及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理诉讼、仲裁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视不同情节对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单位考核列入负面清单,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扣发绩效津贴;违反法律规定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未经授权擅自对外签订合同,在合同签订、履行中不负责任、串通谋利;

(二)超越代理权限或滥用代理权;

(三)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未及时指定承办人、收集证据,不积极参与诉讼等行为;

(四)未按规定将有关法律事务资料存档备案;

(五)在法律事务办理过程中泄露工作秘密;

(六)违反《西安交通大学校名校徽管理办法》;

(七)其他应该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学校在年度预算中安排法律事务专项经费,用于顾问咨询、案件代理、法治宣传等法律事务支出。

(一)案件咨询、评审费,按照学校有关标准执行;

(二)法律顾问费、法律事务代理费,参照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对于涉及学校重大法律事项需要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咨询、评估、代理等,项目所需费用数额较大的,应报学校审批单独列支。

第四十条各院(部)、处及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法律事务管理细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法务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学校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西交校办[2010]8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文件涉及法律事务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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