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西安交通大学委员会 西安交通大学
关于贯彻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
(经2019年12月17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和陕西省相关文件和《西安交通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
(一)中共西安交通大学委员会(简称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学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完成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1.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保落实”作用。
2.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决策和本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3.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人选。制定学校院系干部工作规划,建立优秀年轻干部名单及培养措施。建立健全规范的干部管理机制,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做好老干部工作。
5.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联系专家学者工作制度,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加强高层次人才培育,强化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
6.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加强大学文化建设,以德修身、以智启人、以体强志、以美育人、以劳力行、以文化人,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7.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健全院系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明确院系党组织任免调整干部的范围和程序。持续推进各级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全覆盖,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加强监督,确保院系党组织在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把握好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
8.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9.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相关活动。定期向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加强党外知识分子思想政治引领。
10.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二)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三)党委书记作为学校主要负责人,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思想政治建设和党的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
第三条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主持学校行政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2.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3.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推进人事制度和薪酬制度改革,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4.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预防财务风险。
5.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凝练学科方向,优化专业结构,深化综合改革,推进“双一流”建设。
6.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创业工作。
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签署合作办学、人才联合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有关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9.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议事决策制度
1.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
2.校党委通过党委全委会、常委会处理职责规定的事项。校长通过校长办公会议行使职权。
3.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决策制度。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4.坚持调查研究制度。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充分调查的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5.坚持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涉及学校发展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敏感事项,在提交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决策之前,需由主管校领导主持开展风险评估,并向学校主要领导汇报。
第五条协调运行机制
1.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领导班子成员应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开展工作。
2.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党委书记负责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3.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4.党委书记、校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做好协调配合。
5.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建设常态化的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谈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6.加强学术组织建设,支持学校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7.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实行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和提案制,健全代表参与重大决策、参加重要干部推荐和民主评议、列席党委有关会议、联系党员群众等制度。
第六条基层组织建设
完善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院级党委、行政实行分工合作,共同负责制。
学院党委(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
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完善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设置形式,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大力创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1.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管理和监督。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职尽责,落实《约法十则》《十要干》《用权十要》等要求,正确处理领导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
2.学校党委负责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建立责任追究制。
3.建立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报告制度,学校党委结合年度考核向上级主管部门专题报告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执行情况。健全学校党委常委会定期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制度。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评议、年度工作总结中报告个人执行情况。
第八条本办法由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共西安交通大学委员会 西安交通大学关于贯彻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西交党发〔2015〕6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共西安交通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2.中共西安交通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3.西安交通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附件1
中共西安交通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
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西安交通大学章程》等法规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完成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学校党的委员会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在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党委全委会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执行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2.学校章程、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一流大学建设方案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3.学校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
4.学校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等。
5.决定召开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6.选举学校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等。
7.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8.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9.需要由党委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党委全委会会议每学年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常委会召集,党委书记主持全委会。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
第八条党委全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全体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会议列席人员由党委常委会根据议题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列席人员可参加讨论,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党委全委会会议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列入议题的事项由分管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调研论证,做好议题材料等准备工作。
第十条党委全委会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材料应在党委全委会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提交至党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对提交会议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报党委书记审定。党委办公室应提前1个工作日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一条党委全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二条党委全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委员或分管校领导汇报,相关单位可以参加汇报。
第十三条党委全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意见一致后再提交会议审议。党委书记、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四条党委全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多名干部时,应当逐项表决、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召开党委全委会会议决策时,常委会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全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党委全委会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后生效。
第十六条党委全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党委全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以及决议形成的过程等,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擅自泄露者,视其情节追究责任。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八条党委全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以决策事项通知单的形式下发,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党委常委会对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执行情况,组织检查落实,并及时向党委全委会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传达,并按照“凡决策部署必有督办、凡督办必有结果、凡结果必有报告、凡报告必有考核”的闭环机制做好督促检查,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九条党委全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执行情况与绩效考核挂钩,对推动有力、落实及时、成效明显的,在绩效考核中予以体现;对推诿扯皮、执行不力、未按时完成、落实不到位的,视情节轻重,扣减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绩效津贴,并依照学校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全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附则
笫二十条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全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审核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校领导和有关单位,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党委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西安交通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2
中共西安交通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西安交通大学章程》等法规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完成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学校党的委员会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性工作。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5.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 的重要事项;
6.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
8.加强对学校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2.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
3.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4.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5.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6.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7.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8.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
2.学校党政机构、学院(系)、直属附属机构、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
3.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人选;
4.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的兼任职务;
5.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四)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
2.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的重要措施;
3.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五)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决定召开党委全体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八)需要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党委常委会会议一般每2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
笫八条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常委会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 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党委常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不是党委常委会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列席党委常委会议,党委办公室、法律事务办公室主要负责人、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具体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列席人员可参加讨论,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党委常委会会议实行议题申报制、议题审核制、风险评估制、会前汇报制、议题列席制、督办跟踪制。
第十条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或由部门申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每学期初校领导将本学期拟上会议题提交党委办公室汇总,报党委书记审定。
凡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的议题,分管校领导及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要在会前向党委书记、校长报告,党委书记、校长充分沟通、取得共识后提交会议研究,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校党委常委会委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
分管校领导不能参加会议时,其分管方面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一条党委常委会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应当由分管校领导组织议题相关单位开展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凡事关学校发展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政策调整、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项目、收费和价格调整等敏感问题,以及可能存在稳定风险的重大事项,在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之前,应当由分管校领导负责组织开展稳定风险评估,评估报告和上会材料一并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
第十二条凡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的议题要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应全面、准确,文字应简明扼要。材料内容一般包括:基本情况,即提出议题的原因、依据、目的和意义,同类议题学校以往及兄弟高校的做法;存在问题,即议题要解决的问题,应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研判后提出的解决方案;论证情况,即通过了哪些规定程序,可行性论证及重大事项风险评估结果,复杂事项应准备两个以上方案及各种方案的利弊比较;效果分析,即议题决策后的预期效果和成本分析;落实举措,即推进决策落实的方案举措,明确工作重点、责任分工、保障措施及完成时限等。材料要注明汇报人及汇报所需时间。材料在上会前需经党委常委会委员及涉及的部门会签,上会材料还应包括常委送阅意见、部门会签意见及其修改情况,以及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材料应在党委常委会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提交至党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对提交会议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报党委书记审定。党委办公室应提前1个工作日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四条党委常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五条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常委会委员或分管校领导汇报,相关单位可以参加汇报。参会人员围绕议题发表意见,发言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观点明确。
第十六条党委常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意见一致后再提交会议研究。党委书记、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七条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常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常委会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决策时,常委会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常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党委常委会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后生效。
第十九条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条党委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以及决议形成的过程等,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擅自泄露者,视其情节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个人无权改变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决定或决议。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行动上必须服从集体决定,并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以决策事项通知单的形式下发,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常委会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传达,并按照“凡决策部署必有督办、凡督办必有结果、凡结果必有报告、凡报告必有考核”的闭环机制做好督促检查,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三条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执行情况与绩效考核挂钩,对推动有力、落实及时、成效明显的,在绩效考核中予以体现;对推诿扯皮、执行不力、未按时完成、落实不到位的,视情节轻重,扣减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绩效津贴,并依照学校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十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附则
笫二十四条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常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审核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校领导和有关单位,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党委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经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西安交通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3
西安交通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西安交通大学章程》等法规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二章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1.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重要工作计划等。
2.学校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3.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涉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等重要事项。
4.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预算追加和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5.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6.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7.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和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9.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10.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1.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12.党委常委会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执行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4.学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重要事项。
5.学校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管理等重要事项。
6.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7.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8.学校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9.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年度审计事项。
10.学校学科设置、建设与评估,专业设置与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申报与建设等重要事项。
11.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教材编审,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
12.科研项目设立,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励与转化等重要事项。
13.学校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14.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
15.实施思想品德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和教师、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措施。
16.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提交审议的相关事项。
17.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18.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19.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20.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21.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校长办公会议一般每2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校长主持。
第八条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分管行政工作的党委常委、校长助理,校长办公室、监察处、法律事务办公室主要负责人、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九条校长办公会议实行议题申报制、议题审核制、风险评估制、会前汇报制、议题列席制、督办跟踪制。
第十条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或由部门申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每学期初校领导将本学期拟上会议题提交校长办公室汇总,报校长审定。
凡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分管校领导及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要在会前向党委书记、校长报告,党委书记、校长充分沟通、取得共识后提交会议讨论,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
分管校领导不能参加会议时,其分管方面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一条校长办公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应当由分管校领导组织议题相关单位开展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凡事关学校发展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可能存在稳定风险的重大事项,在提交校长办公会议之前,应当由分管校领导负责组织开展稳定风险评估,评估报告和上会材料一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
第十二条凡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要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应全面、准确,文字应简明扼要。材料内容一般包括:基本情况,即提出议题的原因、依据、目的和意义,同类议题学校以往及兄弟高校的做法;存在问题,即议题要解决的问题,应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研判后提出的解决方案;论证情况,即通过了哪些规定程序,可行性论证及重大事项风险评估结果,复杂事项应准备两个以上方案及各种方案的利弊比较;效果分析,即议题决策后的预期效果和成本分析;落实举措,即推进决策落实的方案举措,明确工作重点、责任分工、保障措施及完成时限等。材料要注明汇报人及汇报所需时间。材料在上会前需经校长办公会议成员及涉及的部门会签,上会材料还应包括校长办公会成员送阅意见、部门会签意见及其修改情况,以及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材料应在校长办公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提交至校长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对提交会议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报校长审定。校长办公室应提前1个工作日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四条校长办公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五条校长办公会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人汇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六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意见一致后再提交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紧急情况下不能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校长与分管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通报。
第十八条校长办公会议纪要原则上由提交议题的分管校领导会签,会议主持人签发后生效。
第十九条校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条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以及决议形成的过程等,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擅自泄露者,视其情节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个人无权改变会议的决定或决议。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行动上必须服从集体决定,并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决策事项通知单的形式下发,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校长办公室负责传达,并按照“凡决策部署必有督办、凡督办必有结果、凡结果必有报告、凡报告必有考核”的闭环机制做好督促检查,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三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执行情况与绩效考核挂钩,对推动有力、落实及时、成效明显的单位,在绩效考核中予以体现;对推诿扯皮、执行不力、未按时完成、落实不到位的,视情节轻重,扣减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绩效津贴,并依照学校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十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附则
笫二十四条校长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审核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校领导和有关单位,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校长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经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