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 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西安交通大学印章管理办法 西交校〔2019〕2号

发布日期:2019-02-19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印章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印章包括:

(一)中国共产党西安交通大学委员会印章;中国共产党西安交通大学保密委员会印章;党委书记签名章;党委各部门、各分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印章。

(二)西安交通大学校章(包括铜质红印和钢印);学校法定代表人(专指“校长”,下同)签名章;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各类专门用途印章;学校院处级机构包括学院(部、中心)、行政职能部门(含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无级别单位、下同)、直属单位、上级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教学、科研、产业、医疗等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二级单位以及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设置的其它处级机构(以下简称“学校院处级机构”)印章;其他经学校许可使用的印章。

第三条 西安交通大学印章及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名章具有代表学校法人资格作用。

第四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校办”)是学校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学校党委印章、行政印章,监督学校党委各部门、行政各部门等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党、校办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工作。

第五条 学校党委各部门、各分党委(党工委、总支)印章分别由党委各部门、各级党组织负责管理和使用;学校院处级机构印章由本机构负责管理和使用,并负责监督其下属、隶属、挂靠单位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经学校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具有代表学校执行专项业务作用的各类专门用途印章,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学校各专门委员会及其负责人印章,由其秘书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学校各持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其印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必须高度重视印章管理工作,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

第七条 学校各持印单位必须指派学校编制的监印人员负责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并将监印人员名单报党、校办备案。更换监印人员,持印单位必须及时报告党、校办。监印人员必须政治可靠、组织性、纪律性强,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严谨,严格按用印程序用印。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第二章 刻制、启用、收回

第八条 党、校办负责学校印章的刻制审批、启用、收回工作。

第九条 刻制印章分别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中国共产党西安交通大学委员会印章、西安交通大学铜质红印由国家教育部刻制和授发。中国共产党西安交通大学保密委员会印章、党委书记签名章、西安交通大学钢印、法定代表人签名章由党、校办负责刻制。

(二)党委各部门、各分党委(党工委、总支)、院处级机构刻制印章,由各单位提出刻制印章的书面申请,附批准成立的文件,报党、校办审批后,持党、校办出具的印章刻制证明信函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办理印章刻制事宜。

(三)学校各学院(部、中心)下属、隶属的教学机构和科研机构的印章刻制,由所在学院(部、中心)提交刻制印章的书面申请,附批准该机构成立的公文,经学校主管教学和科研的职能部门审核同意,报党、校办审批后,持党、校办出具的印章刻制证明信函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办理印章刻制事宜。

(四)学校院处级机构的下属、隶属、挂靠等内设机构单位原则上不再刻制印章。确实需要刻制印章的,由院处级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附批准该单位成立的公文,经主管校领导批准,报党、校办审批后,持党、校办出具的印章刻制证明信函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办理印章刻制事宜。

(五)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代表学校法人资格作用的专门用途印章的刻制,由被授权的行政职能部门提交刻制印章的书面申请,明确被委托权限、时限和印章使用范围等内容,经主管校领导批准,报党、校办备案,持党、校办出具的印章刻制证明信函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办理印章刻制事宜。

(六)各类单位业务管理专用印章的刻制,由持印单位提交刻制印章的书面申请,报党、校办审批后,持党、校办出具的印章刻制证明信函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办理印章刻制事宜。

第十条 印章规格和式样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中国共产党西安交通大学委员会印章、中国共产党西安交通大学保密委员会印章的规格和样式,按上级单位规定执行。

(二)学校校印的规格和样式,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三)党委各部门印章为圆形,直径4厘米,中心部位刊镰刀锤子图案,前段文字中国共产党西安交通大学委员会自左向右环行,后段文字即办公室或部门名称自左向右横排。

(四)各分党委、党工委印章为圆形,直径4厘米,中心部位刊镰刀锤子图案,外刊中共西安交通大学×××委员会,或中共西安交通大学×××工作委员会,自左向右环行;各党总支印章为圆形,直径4厘米,中心部位刊镰刀锤子图案,前段文字中共西安交通大学×××自左向右环行,后段文字即总支部委员会自左向右横排。

(五)学校院处级机构印章为圆形,直径4厘米,中心部位设五角星(各学院<部>印章中心部位空白),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名称前段文字“西安交通大学”自左而右环行,后段文字即单位自身名称自左而右横排。

(六)学校院处级机构的下属、隶属、挂靠单位的印章为圆形,直径3.6或3.8厘米,中心部位空白,名称前段文字“西安交通大学+院处级机构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后段文字即下属、隶属、挂靠单位自身名称自左而右横排。

(七)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各类专用章为圆形,直径一般在3.2—3.8厘米,特殊情况提出书面申请报党、校办审批,但不得超过4.8厘米,中心部位视专用章具体用途确定,名称前段文字“西安交通大学”自左而右环行,后段文字“某某专用章”自左而右横排。

(八)各类专门业务管理专用印章,视具体用途可为圆形、椭圆形、三角形、长方形等,圆形直径不得超过3.2厘米。印章文字只限“持印单位名称+某某专用章”。

(九)其他机构印章和特殊专用印章规格和式样,由党、校办依照有关规定确定,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各级各类印章的所刊汉字一律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第十二条 刻制印章的规格和式样以党、校办出具的印章刻制证明信函为准,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三条 党委各部门、各分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印章以及学校院处级机构的印章正式启用前,必须在党、校办备案,留下印模。经学校发文成立的党委部门、党组织以及行政部门,应经党、校办发布启用印章的文件后,方可正式启用印章。

学校院处级机构的下属、隶属、挂靠单位的印章,具有代表学校法人资格作用的专门用途印章、学校各专门委员会印章以及各类专门业务管理专用章必须在党、校办备案留下印模后,方可正式启用。

第十四条 因印章磨损、机构更名、机构合并等原因需要刻制新印章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原废旧印章交回党、校办,由党、校办登记后交档案馆归档。

第十五条 印章丢失,须及时向印章刻制审批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重新刻制印章,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章 印章使用

第十六条 印章必须在下列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一)中国共产党西安交通大学委员会印章:用于以学校党委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公函、出国出境备案表和其他需加盖党委印章的材料。

(二)中国共产党西安交通大学保密委员会印章:用于以学校保密委员会上报、下发的文件及其他需加盖保密委员会印章的材料。

(三)西安交通大学铜质红印:用于各类公文函件、报表、项目申请书、成果申报书、综合性合同(协议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校级证书、招生录取通知书、毕业证书(除研究生毕业证书)、学历证明、休学证明、聘书、请柬、奖状、对外信件、广告声明等。

(四)西安交通大学钢印:用于学校颁发的各类证件,主要包括工作证、退休证、学生证、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学位证、进修证、学历证明以及聘书(仅限于外籍人员)、招生录取通知书等。

(五)党委书记签名章:用于需要加盖书记签名章的文件、信函等材料。

(六)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名章:用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聘书、处级干部任免公文、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学校其他有关事务等。

(七)党委各部门、各分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印章:用于本部门相关用印材料。

(八)学院(部、中心相应研究机构)、各直属单位及其下属机构的印章:仅限在校内使用,用于对本单位事务处理及各种公文函件等。

(九)各职能部门、医疗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各挂靠单位的印章:对内用于本单位事务处理及各种公文函件;经学校批准,对外可用于本部门、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一般事务处理。此类印章如对外办理涉及经济往来等相关事宜的,必须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其下属机构的印章一律不得对外使用。

(十)经党、校办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核办理的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各类专用章、专门委员会及其负责人印章、单位业务管理专用章:只能用于本单位专项业务。

第十七条 印章必须按下列规定程序使用:

(一)学校各类公文函件用印,按公文处理程序执行,依据发文稿纸办理用印。

(二)所有事务用印,实行用印申请制度和用印登记制度。“用印申请单”由党、校办制发。

常规用印类业务,由申请用印者填写用印单,经相关党委部门、党组织或行政部门、直属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签字,或主管校领导书面授权的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监印员留底备查,方可用印。

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的“三重一大”事项、安全稳定、涉法涉讼事项,关乎学校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声誉等事项,以及其他须报学校决策事项的用印材料,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学校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用印。

(三)学校合同用印,按照《西安交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执行。学校合同实行统一管理、分口负责的原则。合同上加盖校印的,必须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者学校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后,方可用印。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的,由相关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用印。

(四)对外刊登广告、声明等用印,须经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盖章,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用印。

(五)主管单位不明确的用印事项,须经相关校领导签字后,方可用印。

(六)校内各单位在使用本单位印章时,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签字后,方可用印,监印员必须做好用印登记。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伪造、变造、未经批准私自刻制印章或使用伪造、变造印章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印章应交回而未交回、超越权限签批用印、印章主管人擅自使用印章、保管不善造成印章丢失,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的,学校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外,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骗用印章,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的,学校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外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二级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印章管理办法,并报党、校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党委印章管理办法》(交党办发〔2001〕21号)、《西安交通大学行政印章管理办法》(西交校办〔2002〕27号)及学校原有印章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联系我们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咸宁西路28号  电话:029-82668234 传真:029-83234781

本站版权归西安交通大学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所有   陕ICP备06008037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