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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章程(2022年修订)西交校发﹝2023﹞4号

发布日期:2023-04-11  浏览量:


西安交通大学章程(2022年修订)

序言

西安交通大学1896年以南洋公学之名创建于上海,1921年定名为交通大学。1956年交通大学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迁至西安,1959年交通大学西安部分定名为西安交通大学。2000年西安交通大学、西安医科大学、陕西财经学院三校合并,成为新的西安交通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为我国创建最早的高等学府之一,1959年成为党中央指定的重点建设高校,1985年起先后列入国家“七五”“八五”重点建设高校,1995年成为首批国家“211工程”建设高校,1999年成为首批国家“985工程”建设高校,2017年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在跨越三个世纪的办学历程中,学校以“崇德尚实、兴学强国”为宗旨,秉持“修一等品行、求一等学问、创一等事业、成一等人才”的办学理念,形成了“起点高、基础厚、要求严、重实践”的办学特色和“爱国爱校、追求真理、勤奋踏实、艰苦朴素”的优良校风,明确了“扎根西部、服务国家、世界一流”的办学定位,铸就了纳入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的伟大精神——西迁精神。进入新时代,学校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中国西部科技创新港,服务区域和国家高质量发展。

学校积极探索一流大学新形态、塑造立德树人新架构、构筑科教融合新高地、创新国际合作新模式、打造一流学科新格局,弘扬优良传统,传承西迁精神,牢记“国之大者”,致力于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推动人类文明进步作出贡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陕西省人民政府共建。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为西安交通大学,简称西安交大,英文译名为Xi'an Jiaotong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XJTU。

第四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咸宁西路28号,目前设有兴庆、雁塔、曲江和创新港四个校区。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并经举办者批准,学校可以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校网址为www.xjtu.edu.cn。

第五条  学校是国家设立的高等教育机构和公益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校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生教育、研究生教育。

学校以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为原则开展继续教育、非学历教育。

第七条  学校根据综合性研究型大学特点,设置理学、工学、医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哲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围绕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优化学科布局,构建一流学科新体系。

第八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西安交通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条  学校依法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实行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师生员工与社会的监督和评议;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拥有指导学校发展规划、监督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免学校负责人、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配置调整学校必需的教育资源,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事项,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纠正及调整等职权。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制止任何侵犯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为学校提供必需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学校的学术自由;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传承百年优良办学传统,促进科教融合、产教融合、学科交叉,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能力,从思政引领、品行养成、知识传授、能力培养、思维创新等方面,培养具有理想信念、家国情怀、科学精神、领导素养、追求卓越,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四个面向”,以科技自立自强为导向,坚持自由探索与有组织的科学研究并重,落实把发展科技第一生产力、培养人才第一资源、增强创新第一动力更好结合起来的要求,发挥基础研究深厚、学科交叉融合的优势,对接国家战略目标和任务,持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成为基础研究的主力军和重大科技突破的策源地。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主动服务国家和社会需求,积极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发挥智库作用,推进卫生和健康事业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健康。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根铸魂、启智润心。传承西迁精神,厚植家国情怀,建设一流大学文化,推动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全球视野和世界一流,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搭建中外教育文化友好交往的合作平台,深化与世界各国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实质性合作,开展高水平合作办学、国际科研合作和教育文化交流,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应有贡献。

第三章  治理体系

第一节  学校组织架构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西安交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任、考核和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学院(部)、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发挥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作用,加强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由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主持党委经常工作。

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西安交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统筹领导、陕西省纪委监委日常领导、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教育部纪检监察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一体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国家监察职责。学校纪委书记担任国家监委派驻监察专员,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

第二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创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后勤保障和医疗健康服务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党委全委会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等学校重要会议,由党委制定议事规则加以规范。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西安交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遵守学术规范,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学术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依其章程经选举产生,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依据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相关章程组建,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行使学位事务的决策、审议等职权,履行学位授予及撤销,审议学位授权点的增列、调整和撤销,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问题等职责。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批准的章程组建。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依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及相关章程组建,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事项,并行使其他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学校二级单位、附属单位依照学校规定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本科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本科生)、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十条  学校可成立理事会,为学校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重要事务提供咨询、指导和评议,为学校发展筹措资金,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

理事会由社会知名人士、著名专家学者、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负责人、捐助办学的组织或者个人、学校代表和校友代表等组成,依据学校批准的章程组建和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根据发展需要,学校可设置专项工作议事协调机构,专题研究学校相关改革和发展事项,提出意见建议,协调推动学校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和决策方案的执行落实。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设置、变更或撤销有关职能部门,并调整其职能,各部门依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置、变更或撤销公共服务机构,为师生员工提供文献信息资源、数据信息、分析测试、档案文博、网络通讯、物业安防、医疗保健等服务,做好后勤保障。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举办、出资的或其他与学校有附属关系的独立法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和管理,接受学校的监管。

第二节  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机构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置、变更或撤销学院(部)。

学校为学院(部)提供必要的资源配置、人员配备和条件保障。

附属医院是学校医学教育、科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承担医疗健康服务。

第三十六条  学院(部)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和其他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院(部)党组织研究讨论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一般由党政正、副职干部以及学院(部)党组织委员组成,根据需要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  学院(部)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政治责任。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研究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重大工作,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党组织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做好党员、干部和人才工作,领导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九条  院长(主任)是学院(部)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条  学院(部)依据学校规定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行使相关职权。规模较大的学术分委员会可设专项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学校、学院(部)根据发展需要设置、变更或撤销系、教研室等基层学术组织。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置、变更或撤销书院。书院以学生社区为载体,强化“三全育人”“五育并举”要求,开展思想政治教育、通识教育,管理学生事务,指导学生自我管理,充分发挥第二课堂育人作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发挥学院(部)育人主体作用,强化党建引领、学院(部)书院协同育人,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业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形成育人合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学院(部)书院党组织指导帮助师生党支部、共青团、学生社团等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根据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需要,学校可设立、变更或撤销研究院、研究所和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增强创新活力,增加科技成果供给,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

第四十五条  学校积极争取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在学校设立国家级、省部级等各级各类科研基地和智库。各科研基地、智库依据其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开展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积极与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合作,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构建科技创新平台体系,打造吸引和集聚人才的平台,培养高水平复合型人才,开展合作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社会服务等工作。

第四章  学生、教职工与校友

第一节  学生

第四十七条  学生是指由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接受学校培养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公平获得在国(境)内外学习和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各类资助,参加勤工助学。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五)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热爱人民。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教育、通识教育、心理咨询服务、生活服务和就业创业指导,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引导和激励学生立大志、明大德、成大才、担大任,努力成长为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时代新人。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奖学金制度,奖励优秀学生;建立助学金和勤工助学等制度,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五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设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和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五条  在学校接受继续教育的受教育者,参加培训、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和义务依法另行约定。

第二节  教职工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制度,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保障等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公平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和进修、培训、晋升等机会,按规定和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依法获取薪酬,享受福利待遇和带薪休假。

(三)在品德、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以及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六)可以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不断提高思想和业务水平。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履行“三全育人”职责,完成岗位任务,接受学校考核。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呵护学生心灵,开启学生智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严爱相济,润己泽人,言为士则、行为世范,做学生为学、为事、为人的示范。

(四)勇担社会责任,传播优秀文化,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

(五)坚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六十一条  学校重视教职工发展,建立职业发展规划制度和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表彰奖励和处分制度,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学校纪律的教职工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岗位绩效薪酬制度、教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和教职工退休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六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设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和处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六条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讲座教授、兼职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在站博士后等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三节  校友

第六十七条  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以及获得过学校名誉学位的人士等,是推动学校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六十八条  完善学校统筹,部门、学院(部)、校友组织协同,师生、校友参与的工作机制,服务校友,服务学校,服务社会。

第六十九条  学校汇聚校友力量,支持依法成立校友组织,加强校友之间联系,促进校友和母校的交流合作,实现共同发展。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

第七十条  学校实行以国家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可积极扩大社会合作,拓宽筹资渠道,争取社会捐赠,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经济分配制度、经济资源配置、财务收支预算和会计核算,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的经费,勤俭办学,开源节流。

第七十一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学校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接受师生员工与社会监督。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登记注册成立西安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管理捐赠物资,运作捐赠资金。基金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支持学校事业发展,接受学校、政府、社会和捐赠者的监督。

第七十三条  学校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合理配置资源,促进共享共用,保障资产安全,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七十四条  学校设立西安交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享有学校以经营性资产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运营和管理其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和经营性资产,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学校对西安交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第六章  西迁精神、校训、标识与校庆日

第七十五条  西迁精神的核心是爱国主义,精髓是听党指挥跟党走,与党和国家、与民族和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学校坚持胸怀大局、无私奉献、弘扬传统、艰苦创业,传承和践行西迁精神。

交通大学西迁纪念日为9月10日。

第七十六条  校训为“精勤求学、敦笃励志、果毅力行、忠恕任事”。

第七十七条  校徽为圆形,中心由齿轮环绕实心铁砧、铁锤、链条和书籍,砧座上刻有建校年份“1896”,齿轮上方为篆体“交通大学”字样,下方为“XI'AN JIAOTONG UNIVERSITY”。

第七十八条  校旗为蓝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白色的校徽和中英文校名,上下端印有白色条杠。

第七十九条  校歌为《为世界之光》。

第八十条  校庆日为4月8日。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按照法定程序执行,经学校党委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校党委常委会,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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