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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关于加强基层学术与行政管理组织(系)建设的工作规程(试行) 西交党〔2009〕19号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构建现代大学管理体系,不断完善校、院、系三级管理架构,切实加强基层学术与行政管理组织建设,优化基层组织功能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教师的积极性,不断激发和增强基层学术与行政管理组织活力,全面推进学校事业的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系为学校学术与行政管理架构中的基本单元,是学校教学、科研组织的基本单位,是学校三级管理体系中的基层学术与行政管理组织。

第二章  系的基本职责

第三条  学院领导系的全面工作,系对学院负责。学校独立设置的系单列管理。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对系的相关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察。

第四条  在学校的管理体系中,系的基本职责是:

(一)教学工作。依据学校和学院有关教学管理规定,负责:

1.组织实施本系本科生、研究生的教学工作及教学改革;

2.执行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大纲;

3.组织本专业的课程建设、教材编撰和教学法研究;

4.保障教学质量,考核本系教师的教学业绩;

5.使用与管理本系的日常教学经费。

(二)科学研究。依据学校和学院有关科研管理规定,负责:

1.维护本系教师从事科学研究的基本权利,加强学风建设,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

2.组织协调与本系相关的科研活动;

3.考核本系教师的科学研究业绩;

4.使用与管理本系的科研管理经费。

(三)师资队伍建设。依据学校和学院有关师资管理规定,负责:

1.本系师资队伍建设工作;

2.组织落实本系年度人才引进、师资补充计划;

3.开展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4.实施本系教师的日常管理、培训、工作考核与奖惩。

(四)学科与专业实验室建设。依据学校和学院有关学科与专业实验室建设计划要求,负责:

1.实施本系的学科建设计划,完成承担的学科建设任务;

2.本系所属实验室的用房、仪器设备、其它设施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维护;

3.本系的实验技术队伍建设与人员日常管理;

4.使用与管理本系的学科建设经费、专业实验教学经费和日常运行经费。

(五)其他

1.负责本系研究生的日常管理与思想教育;

2.负责选派本系教师担任相关书院的学业导师;

3.负责本系教辅人员、系秘书、临时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考核和奖惩等工作;完成学院交付的其他有关任务。

第五条  校属学术机构由学校负责统筹与归口管理。院属学科平台、科研机构、院级实验教学中心或实验室由学院负责统筹管理。

学校人事处负责设置系秘书岗位。

第三章  系的设置与撤销

第六条  系的设置与撤销决定权在学校。

第七条  系的设置原则如下:

(一)坚持实事求是,实施分类指导。以人才培养为基本点和设置依据,相关教学工作应当有密切的内在关联性;

(二)一般应有三个或以上明确稳定的学科方向,并充分考虑学科方向之间的关联性和学科的发展趋势,为学科发展留有空间;学科分类应符合国内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

(三)尊重历史沿革,保持和弘扬学科业已形成的学术地位与社会影响;

(四)有利于发挥教授在学术活动中的主导作用。系的师资规模一般不少于10人,正教授不少于3人,正副教授总数不少于5人。

第八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需要,在充分酝酿论证的基础上,向学校(党、校办)提交设置系的建议方案。由学校有关部门和学院组成专家组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报告和设置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正式公布设置。

第九条  系的设置建议方案应包括:系的名称、学科方向和主要内容、教学任务、师资及其他人员编制数、现有人员名单、学生人数、系属实验室和办公用房状况、年度经费预算建议、内部管理办法等。

第十条  如因学生培养需求不足、师资队伍严重缺乏、学科方向不合理、专业发展迟滞、管理运行困难或其他原因导致难以维持的系,由学校或学院提出调整建议,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撤销该系建制。
系的撤销程序与设置程序相同。

第十一条  为适应学校发展需要新建的系,需在学校或学院的指导下,经过一定的筹备过程方可设置。

第四章  系的内部管理

第十二条  系的内部管理实行教授会领导下的系主任负责制。系主任全面负责本系的学术与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系的教授会由本系全体教授、副教授组成,由系主任担任召集人。若本系的教授、副教授人数超过30人以上,可由本系的全体教授和副教授代表组成教授代表会,一般为11~15人,行使教授会职责。教授代表会应定期向全体教师通报情况,有关重要事项要事前听取意见,其成员一般三年调整一次。

第十四条  系的教授会根据学院的工作要求,对涉及本系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审议:

(一)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大纲;

(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高级职称及岗位拟聘人员建议;

(三)教师学术水平与科研业绩评价;

(四)本系学科和专业实验室建设计划;

(五)有关经费预算与使用情况;

(六)内部管理办法和议事规则等。

第十五条  系的教授会或教授代表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就本系职权范围内的重要事项进行集体讨论、民主决策;重大问题实行票决制,以教授会或教授代表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多数票为通过。如有重要问题无法决断,可提请学院组织裁决。系的教授会或教授代表会的各项决定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系主任负责对本系权限范围内的日常管理事项做出决定,并依据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向教授会或教授代表会提出本系的人员选聘、业务考核、职称晋升、业绩奖惩和经费预算的建议方案。系主任为本系合规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人,年终应向全系报告年度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系主任对于涉及非教师人员事项的决定,特别是涉及分配、福利、晋升、奖惩等事项,应充分听取系工会和相关人员的意见。

第十八条  在系主任主持下,成立系务委员会处理系的日常管理业务。
系主任是学院院务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第五章  系主任的选聘

第十九条  系设主任1名。根据本系实际情况,可设1~2名副主任协助系主任工作。

第二十条  系主任任职条件如下:

(一)本系所属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一定的影响力,正教授职称;

(二)事业心强,责任感强,人品端正,学风正派;

(三)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二十一条  系主任的选聘采取遴选制,相关组织工作由学院负责实施,遴选人选报学校审核确定后,由校长正式聘任。系主任人选可在本系教授中产生,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在校内其他单位或国内外进行公开选聘,遴选程序由学校另行公布。

第二十二条  系主任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三年,原则上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系主任纳入校管干部管理范围,由学院负责年度考核。学校对系主任给予一定工作量减免。

第二十四条  副系主任的提名由系主任向系的教授会或教授代表会建议,由学院审核批准后聘任。聘期与系主任相同。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不能胜任或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系主任,由学院向学校提出免职建议,经校长批准后免去职务。

第六章  基层党的组织和工会组织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条例和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有关文件规定,在系建立党支部。
系的党支部书记为系务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要在系的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调动教职工党员的积极性,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负责开展教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党员教育、师德师风建设,促进教书育人和队伍建设、年度考核、先进评选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和学校工会有关条例,在系设立基层工会组织(工会小组)。系工会要履行工会职责,按照工会章程在维护教职工利益、促进系务公开、行政监督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应充分发挥系级工会组长的作用。

系坚持以学术管理为基础,实现学术、行政、党建、工会等工作的协调统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学院根据西交党发〔2007〕14号文件负责管理系级组织,并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关的执行细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基层学术与行政组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11月5日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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