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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西交校〔2016〕1号

发布日期:2016-01-11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和《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要求,进一步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防范决策风险,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推动学校科学发展,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第三条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是指“三重一大”事项经学校党委全委会(以下简称“全委会”)、党委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三种会议形式,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第四条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依法落实党委职责和校长职权,健全党委和行政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和决策。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学校发展、校园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学校重要规章制度;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改革措施和方案;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处分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省部级以上重要表彰人选的推荐;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学校党政部门、学院、直属与附属单位等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其他校管干部的任免、党政纪处分;学校投资设立的控股或参股企业和学校出资举办的非盈利性教学、科研独立法人机构校方董事(理事)、监事及经理(院长)人选推荐;中层后备干部的确定;校级后备干部与处级以上校外任职干部、校外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各类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对外投资、贷款或引资建设项目,国(境)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基本建设计划,经规划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提交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调整;工程项目的重大变更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500万元(含)以上的预算追加方案;500万元(含)以上的学科建设项目预算大类或者子项目之间的预算调整;2500万元(含)以上的经费类别之间的资金调配方案;对外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全委会、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发挥各类有关委员会的咨询、论证作用。选拔任用重要干部,应依照有关规定,在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前通过有效方法和严格程序,全面考察候选人德、能、勤、绩、廉,并书面征求校纪委的意见。与教职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实行咨询、听证和公示制度,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要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并以此作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党委书记、校长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沟通,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议题材料经党委书记或校长审阅同意后送达参加会议决策人员,保证其有时间充分了解情况。

第十一条 对于需要党委全委会决定的特别重大事项,按照学校《西安交通大学党委全委会议事规则》,由党委常委会研究审议后提请党委全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由党委全委会、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研究决策。会议决定事项应按照《中共西安交通大学委员会西安交通大学关于贯彻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西交党发〔2015〕6号)的规定提出,议题经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集体研究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三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表达意见。表决事项时,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党委全委会列席人员由党委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列席人员根据议题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四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按照学校党委全委会议事规则、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要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持党委全委会、常委会的党委书记、主持校长办公会的校长,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要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全委会和常委会决定重要事项,以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决定干部事项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五条 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决定,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校领导、职能部门和单位、监督部门。

第十七条 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委书记或校长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实施。

第十八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全面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并对学校所属各单位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工作负总责。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分别向党委常委会或校长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要作为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学校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教育部党组报告。

第二十条 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负责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组织贯彻落实,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协助做好督办工作。校纪委要依据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反映情况,提出建议。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按照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由党、校办及时予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关于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西交校〔2011〕47号)同时废止。

(经2016年1月5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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