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处及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学院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推动学院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现就加强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制订本意见。
一、目标与原则
(一)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和《西安交通大学关于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要求,进一步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学院“三重一大”事项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形式,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二)坚持和完善学院党政集体领导、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原则,健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二、决策范围
(四)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贯彻执行学校重要决定的举措;学院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教职工职称职务职级评聘、绩效津贴等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建设;内设机构的设置与调整;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办公用房、实验室及大宗设备仪器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和调整;安全稳定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教职工奖励及处分;学校及省部级以上表彰的评定申报等事项。
(五)重要人事安排事项,是指学院中层管理干部任免及需要报送学校审批的人事事项。包括:系主任人选推荐;系副主任、教研室主任等的任免;高层次人才引进;学院后备干部人选确定;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聘任与考核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机构主要人员的调整配备以及其他人事安排。
(六)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教学科研等具有重要影响的申报项目安排或申报项目。包括:“211工程”、“985工程”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方案;实验室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联合培养以及其他重大项目。
(七)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包括:学院年度财务预算的调整;其他较大额度的临时性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等。
三、决策程序
(八)“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之前,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用干部,要在会议决定前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全面考察候选人德、能、勤、绩、廉。与教职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广泛听取和充分吸纳教职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要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并以此作为党政联席会议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
(九)“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沟通,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议题材料经院长和书记审阅同意后送达参加会议决策人员,保证其有时间充分了解情况。
(十)“三重一大”事项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研究决策。会议依据议题内容由院长或书记主持。会议议题应按照《西安交通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出,由院长和书记共同商定。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个人或少数人不得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十一)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有半数以上会议成员到会方能举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讨论决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表达意见。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学院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负责人、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和学生代表等可按决策会议议事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不参与表决。
(十二)会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要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持会议的院长或书记要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会议决定干部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十三)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四、执行与监督
(十四)“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决定,由学院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及相关人员。
(十五)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院长和书记商定后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实施。
(十六)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十七)学院院长和分党委书记全面负责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院党政联席会议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十八)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按照学院院务公开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公开。
(十九)学校纪委要加强对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学院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学院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二十)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意见规定,学校将依纪依法分别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五、其他
(二十一)各学院应依据本意见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学校党委。本意见之外的其他重要事项决策,根据内容由学院依据相关规定,通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党委会议、院务会议等会议形式决定。
(二十二)其他直属、附属单位和附属医院参照本意见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学校党委。
(二十三)本意见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四)本意见经2011年11月22日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西安交通大学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