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内各类宣传物的规范管理,严格控制商业广告的设置,加强综合治理,维护良好的校园环境,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宣传物是指在校园的宣传栏、橱窗、道路上空、广场、建筑物内外公开张贴、悬挂、摆放的条幅、布告、通知、海报、启事、广告、传单、临时性展板、路标指示牌、飘空气球、充气式宣传拱门、桁架、临时搭建的供宣传用的设施等。
第三条 各类宣传物的内容应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禁止张贴大小字报、传单、非法印刷品;禁止张贴、悬挂、摆放损害国家利益、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宣传物。
第四条 各类宣传物的内容必须符合学校对校园文化和书院文化的要求。校园内不得设置永久性的商业广告。
第二章 审 批
第五条 宣传物的张贴、悬挂、摆放必须先由主办单位审核,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设置。审批表在校园事务与物业服务处和校团委网站下载。
第六条 各级审批要坚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校纪校规、不危及校园安全、不存在安全隐患、不影响交通秩序、不破坏校容校貌的原则,坚持大学文化品位,恪守校园和谐文明。
第七条 审批程序
(一)各单位主办的活动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核。其中,学生社团的申请由校团委审核,除此之外的学生申请由学生处审核。
(二)主办单位批准后,再按宣传部、校园事务与物业服务处、保卫处的顺序依次审批。
第八条 审批内容及相关要求
(一)宣传部负责审批宣传物设置内容。未经批准,各类宣传物均不得出现任何商业广告内容,不得标注商家名称、商标等。宣传物的右下角必须注明主办单位的名称。
(二)校园事务与物业服务处负责校内固定宣传载体的管理和宣传物设置地点、时间的审批。宣传物的设置应严格按照审批意见进行,宣传周期原则上限定在3个工作日之内,不得私自随意更改。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在校内设置广告栏、橱窗等宣传载体和宣传物。
(三)保卫处负责对宣传物的设置进行安全审批。
第三章 管 理
第九条 宣传物的管理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设置时限到期后,由活动主办单位负责自行清理。对拒不清除的违规设置由保卫处配合物业处进行清理。
第十条 校园主干道、校园各大门口、主要建筑物和广场等重要公共区域,只能悬挂、摆放配合党和国家、全校性重大活动、重大纪念日及节庆日的宣传横幅和物品。
第十一条 校园事务与物业服务处和保卫处负责定期对各类宣传物设置进行巡查。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未经批准私自设置,或违反管理内容更改设置的宣传物,一经发现,由责任单位立即取缔;不服从管理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西安交通大学
201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