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保证学校规章制度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学校制定的旨在规范学校各项管理工作、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具有法律依据;
(二)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针对性强;
(三)贯彻民主集中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保证规章科学合理;
(四)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根据学校实际,实行校、处两级规章制度。
(一)校级规章包括学校基本制度、实体性制度,以及需要由学校制定的程序性制度。一般为意见、规定、办法等。
(二)处级规章包括实施性制度、程序性制度,一般为实施办法、细则等。
各学院可以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内部工作制度。
第二章 立项与起草
第五条 立项
各单位应当做好年度规章立项规划。立项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同时上报学校。立项规划应当明确规章制度的名称、规章制定的必要性及目的、工作进度、完成时限等。
学校认为有必要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的,可委托相关单位负责起草。
第六条 起草
(一)校级规章制度的起草
1.涉及学校综合性、全局性的规章制度由学校指定相关单位负责组织起草;
2.涉及学校某一方面工作的规章制度由主管单位负责起草;
3.涉及学校多个单位的规章制度,由主管单位牵头,其他单位配合(或者联合)起草。
(二)处级规章制度的起草
处级规章制度由主管单位组织起草。校、处两级规章制度应当保持统一性、延续性。
学院规章制度的起草,由学院具体组织完成。
第七条 规章制度的内容和体例
规章制度的内容一般包括: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概念界定、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奖惩规定、施行时间、施行程序与方式、有关说明等。规章制度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规章制度一般用条文表述,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条表述。整个规章制度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表达准确。
第八条 起草过程
调研:起草规章制度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起草单位应当广泛听取其他单位、各院系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
会签:规章制度初稿完成后,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对于涉及其他部门的业务或者与其他部门业务关系密切的规章制度,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如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规章制度草案时专门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涉及学校综合性、全局性工作的规章制度,应当由学校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会稿;多个单位联合起草的规章制度,应由各起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别签署意见。
听证: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学校师生员工利益的,或者有关部门有重大意见分歧的,或者需要听证的,起草单位应申请举行听证会,并根据听证意见完善规章制度草案,形成《听证意见处理报告》。必要时,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可在校内办公网上向全校公布,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主管校领导专题会讨论:校级规章制度草案报请学校审核之前,由分管的校领导主持召开各相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对报请审核的制度草案进行讨论修改。讨论通过后报校办法律室审核。
第三章 审 核
第九条 报请审核的材料
(一)规章制度草案及其说明
(二)制定规章制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部门的其他相关文件;
(三)《听证意见处理报告》、征求意见材料;
(四)其他参考材料。
第十条 审核内容
(一)校办法律室负责法律政策审核,主要审核规章制度是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相矛盾,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
(二)党、校办秘书科负责文字审核,以及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本办法程序性规定和规范化要求。
第十一条 处级规章制度的审核参考本办法第九、十条的相关规定由各部处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缓办、退回
报请审核的规章制度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一)制定规章制度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关单位对规章制度草案规定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单位协商的;
(三)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第四章 决定与公布
第十三条 决定
校级规章制度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党委常委会议通过的,由党委书记签发,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由校长签发。经书记、校长同意,可以委托主管校领导签发。
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基本性制度草案,提交会议决策前,还应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审议。
处级规章制度由部处会议讨论通过,主管校长审定签发。
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由学院院务委员会讨论通过,一般规章制度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行政规章制度由院长签发,党务规章制度由学院分党委书记签发。
第十四条 公布及生效
校、处两级规章制度均冠“西安交通大学名称”。校级规章制度编学校文号,署名“中共西安交通大学委员会”或“西安交通大学”,用“中共西安交通大学委员会文件”或“西安交通大学文件”版头形式印发。处级规章制度编部门文号,署部门名称,用“西安交通大学院处函件”版头形式印发。学院管理制度以学院文件形式印发。
规章制度公布后,除需保密的规章外,相关单位应及时在学校办公自动化系统及部门主页中予以公布。
规章制度应当标明生效日期。生效日期的确定,原则上应当为各部处和有关管理相对人留出合理的行为调整时间。
处级规章制度和校级规章制度发生冲突的,以校级规章制度为准。
第五章 解释、修改与废止
第十五条 校级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属有关决策机构,处级规章的解释权属各部处。
第十六条 规章制度的修改程序参照本办法规定的规章制定程序执行。
修订或新的校级规章制度正式发布后,原有相应的校级规章制度自行废止。因其他原因需要废止的校级规章制度,由党委常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废止,由学校委托主管部处公布;处级规章的废止由各部处会议决定,由各部处公布;学院规章制度的废止由学院院务委员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学校和各单位定期对规章制度进行梳理,及时修改或废止与学校发展需要不相符合的规章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公布的规章制度,视为无效,由学校责令改正或予以撤销,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章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