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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关于校领导参加公务活动的规定 西交校〔2011〕60号

发布日期:2012-12-04  浏览量:


为了对校领导参加各类公务活动进行合理安排,逐步形成“规范科学、精简高效”的工作标准和流程,根据上级部门关于公务接待的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现就校领导参加公务活动规定如下。

一、会议

1.《党委、校长办公室每周主要会议安排》(简称“每周会议安排”)只涉及全校性或学校层面工作的会议。原则上由主持会议的校领导或承办单位根据主持会议校领导的要求安排。如确需其他校领导参加会议,由主持会议的校领导或承办单位负责人与相关校领导协商确定。主持或出席会议的校领导因故不能主持或出席的,不再另行安排其他校领导主持或参加。必须另行安排的,由主持会议的校领导与相关校领导商定。

由各职能部门、处室提出的有关业务工作会议不列入会议安排表。

2.校领导一般不参加由各职能部门、各学院召开的会议。确需校领导参加的,承办单位提前1周请示主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需要其他校领导参加的,由主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与其他校领导协商确定。

3.由学校组织召开的毕业典礼、暑期干部工作会议,要求全体校领导参加。其他要求全体校领导参加的会议,应征得书记或校长同意。

4.经主管校领导同意,由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委托我校相关部门承办的大型会议,凡涉及到党委、校长办公室或两个以上部门的,承办单位应提前将会议计划、接待方案送党委、校长办公室或相关部门会稿,并可直接邀请主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参加会议。

二、各类活动

1.学校举办的重大活动,原则上要求全体校领导参加。重大活动指校庆等全校性重要活动。

2.上级单位、兄弟院校举办的重大庆典活动等,学校可采取不同方式表示祝贺。其中,上级单位、教育部直属院校或与我校有较多联系的院校的重大庆典活动,学校主要领导可指定一位校领导参加,贺信、贺礼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准备;其它院校的庆典活动由党委、校长办公室以发贺信的方式表示祝贺。

3.校内各职能部门、学院及其他有关单位举办的各类活动,原则上校领导不参加。确有必要参加的,由主办单位请示主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

三、公务视察和来访

1.省部级以上领导等重要视察,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接待,学校主要领导或主管校领导陪同。

2.其他来访或讲学、访问,实行对口、对等接待,由相关校领导会见。

3.校领导原则上不参加学校各职能部门、学院及有关单位的公务接待。

4.具体原则、程序和要求按照《西安交通大学公务接待工作实施细则》(西交校〔2011〕59号)执行。

四、公务出访

1.学校主要领导公务出访,或校领导组团公务出访,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协调并备案。公务出国(境)访问,严格按照《西安交通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履行申报和审批程序。

2.因公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出访单位与出访目的必须与出访人员的身份一致。对没有明确目的及实质内容的出国(境)活动,要坚决制止。

3.严禁借考察、学习、培训、研讨、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经批准的各类出访活动,应按审批路线出访。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访问国家、绕道或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4.因公出访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

五、附则

1.各单位邀请校领导参加公务活动,应提前将邀请方案及确定方案报党委、校长办公室机要室备案,并附详细的活动安排。需要校领导讲话的,应附送讲话稿(同一个活动校领导一般只参加其中一项)。

2.各单位邀请学校主要领导出访及出席活动的,需报党委、校长办公室,由党委、校长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征求学校主要领导意见确定。

3.各单位邀请学校其他校领导出席活动的,可直接与拟邀请的校领导联系,或提出领导出席的方案,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协调。

4.公务活动所需经费,由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自行承担,列为专项活动(会议)的,按学校批准的专项经费预算执行。确需学校提供经费资助的,经费预算及相关材料送财务处审核,并报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5.本规定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6.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校领导参加公务活动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2011年12月13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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